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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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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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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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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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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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微量元素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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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投标人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还应同时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含)以上等级;
5、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须在本单位注册),并同时具备有效的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6、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报价文件。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6.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6.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6.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7、开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磋商小组通过“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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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