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号
|
项目名称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预算金额
(万元)
|
A
|
自动体外除颤仪
(15台)
|
1、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具备提供货物能力并能独立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和维护等工作的供应商(生产商或代理商);
4、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
(1)生产商应具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以上资料除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表可为复印件加盖生产商公章外,其余均为原件。
(2)代理商应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授权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以上资料除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表可为复印件加盖生产商公章和代理商公章(进口产品只需加盖代理商公章)外,其余均为原件。
注:供应商必须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的证件,否则将作为废标处理;二级及其以下代理商(进口产品代理商除外)在提供上一级代理商授权书(原件)的同时,还要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复印件加盖上一级代理商公章)。进口产品的二级及其以下代理商在提供上一级代理商授权书(原件)的同时还要提供中国境内总代理商的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中国境内总代理公章),否则将作为废标处理;
5、能独立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和维护等工作;
6、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报价文件。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6.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6.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6.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7、开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磋商小组通过“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31.5
|